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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ugust 25, 2010

港人陳瑞明在廣東省惠州博羅縣被拘押事件

Tuesday, August 24, 2010

為港人陳瑞明在大陸的人身財產安全代禱

主內弟兄姊妹:

本人陳智聰,香港居民,現職神召神學院禮拜堂牧師。現就我父親陳瑞明(神召神學院禮拜堂會友)在2010年8月3日被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押一事,請求內主弟兄姊妹代禱,情況如下:

博羅縣公安局拘押我父親的理由是,我父親與友人開辦的公司(他出任公司法人代表),在十多年前出售給業主的一套商品房只有房產證而沒有土地證,涉嫌合同詐騙罪。

我父親從無詐騙的惡意,而是我父親在投資經營中與惠州市博羅縣某廖姓商人存在經濟糾紛,公安機關假借刑事名義插手經濟糾紛的結果。

我父親于1993年在廣東省博羅縣投資設立博羅縣石灣金華(亞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灣金華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專案名稱為“金華康樂園”。

2007年3月份,該商人找機會認識我父親,以出資1.2億元購買石灣金華公司55%股權,與我父親合作開發“金華康樂園”為幌子,騙取我父親以信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其控制的惠州市中仁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內部協議》,約定由中仁公司以1.2億元購買石灣金華公司55%的股份。實際上,中仁公司是一家空殼公司,沒有任何資產,也沒有付過款給我父親。

因土地當時征地行文名稱為“石灣鎮房地產開發公司南部開發部”與石灣金華公司名稱不一致,於是,2007年5月14日,我父親與該商人申請設立博羅縣石灣鎮南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部公司),股東登記為該商人55%,我父親在國內所聘請的副手45%(由於公司登記是中資,故須由我父親在國內所聘請的副手代他持股),實際上所有出資均為我父親投資。該商人與我父親的副手串通,將原本屬於我父親的股份轉賣給他人,而又用金華公司的土地作抵押,向銀行借錢,該商人沒有任何一分錢的投資。

2007年12月29日,我父親被該商人以刑事處罰相威迫簽訂了《整體收購博羅石灣金華(亞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將價值一億多元的石灣金華公司和南部公司45%的股權以3000萬的低價轉讓給該商人。合同簽訂後,該商人掌握了石灣金華公司和南部公司,包括全部的印章、財務資料等,但一直沒有付款給我父親。無奈之下,我父親于2009年12月向惠州市中級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本人認為,博羅縣公安局指控的商品房交易時間在十多年前,交易之後,我父親也一直在博羅縣從事房地產開發,業主如果認為權利被侵害,完全可以通過民事方式要求我父親的房地產公司妥善解決,但十多年間從無業主提出該類要求,甚至在我父親與該商人簽訂協定,將房地產公司整體轉讓給該商人後兩年仍無人提出要解決土地證問題,卻在我父親起訴該商人,主張權利的過程中突然提出土地證問題,並且控告我父親合同詐騙,行為蹊蹺。本人有理由相信該商人借刑事之勢,由公安插手經濟案件,假借公安之手,其與當地公安互相勾結,構成違法犯罪。

並且,據瞭解,2007年,在該商人擔任石灣金華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也有多名業主向石灣金華公司購買四十幢別墅,同樣存在只有房產證而沒有土地證的情況,相關業主也要求該商人辦理別墅的土地證,但該商人拒絕辦理。

該商人經手未辦土地證的別墅達四十幢以上,行為比我父親的更嚴重,如果我父親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那麼該商人的行為同樣構成合同詐騙罪,並且情節更為嚴重。如果該商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那麼,我父親的行為更不構成合同詐騙,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

目前,我父親被羈押在博羅縣看守所,我大陸的伯父已委託律師申請會見我父親,但博羅縣公安局至今仍未安排律師會見,我父親的人身、財產是否安全無從知曉。為維護社會公義及香港人在大陸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人身、財產安全。本人特向各位公開事件,請求各位關注我父親被羈押一事,是否存在公安插手經濟糾紛,利用公權為私人服務,避免香港人在大陸的人身、財產被隨意侵害,並為此向上主祈求公義。

本人就以上事件已去信中聯辦、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惠州市公安局等政府單位,亦有在網上透過中共惠州市市委辦公室的網上信訪去信給惠州市市委書記黃業斌先生,現正等候回覆。本人請各位代禱,祈求公義並正視內地的貪污腐敗問題。

以馬內利!

主內弟兄
陳智聰 敬上
2010年8月 25日

Monday, August 16, 2010

韓國教會的敬拜讚美

詩歌〈You are Good〉

詩歌〈Yet Praise Him 〉

Sunday, August 1, 2010

SHine LIKE STARS - True Worshippers

表面看有如大型流行歌演唱會,其實是五旬節教會的敬拜讚美聚會情況。五旬節派基督教就是以這樣子的方式敬拜上帝。以最入世的音樂形態,敬拜和宣揚一位道成肉身進入世界,但卻超越世界之上的上帝(耶穌基督)。他們這種方式的敬拜形態,和所承載的神學觀念與背後的前現代世界觀,已經深深影響全球基督教(特別是新教)的敬拜形態,朝向更有動力和活潑的方向發展。

Friday, July 23, 2010

撰寫關於Florida Outpouring佛羅里達大澆灌的文章

最近由於正撰寫一篇關於Florida Outpouring佛羅里達大澆灌的研究文章,故大量看這些關於該復興聚會的YouTube短片和相關研究文章。第一次寫文章引那麼多YouTube短片做註腳。^^哈哈!

Wednesday, July 14, 2010

你期望社會向哪個目標走? - 以「最低工資」作例

題目:你期望社會向哪個目標走? - 以「最低工資」作例
作者:陳智聰

拜讀了〈時代講場〉中方鈺鈞的文章〈出走,為了尋找答案──兼談最低工資〉。筆者喜見文中提及芬蘭赫爾辛基大學以「建立人道和公義的社會」作為其使命,而不是只懂追逐世界排名、畢業生就業率和薪酬等東西。而文中也提及一位在芬蘭當清潔工的華裔女士也能享受工餘時學琴、假日回鄉探親等美事。雖然她所從事的是很多香港人認為的「卑微」行業,但卻活得很有尊嚴,和享有合理的生活。當看見這樣的例子時,我們不禁要問:「為何香港不可以這樣子?」

但同時間,該篇文章卻在網上收到一個以〈有違天理〉為題的回應,內容是這樣的:

「做清潔竟可以學彈琴,在一個尊卑有序,職業有分貴賤的社會,簡直是有違天理,會行雷地震,令人不禁質問:咁我讀咁多書,拼命補習狂做past paper,成功做專業人士黎有啥用?不如做個懶人仲著數(芬蘭咁社會福利主義,相信人民都應該好懶,對不對?)」

筆者相信以上的回應當然是回應者的個人意見,但方君文中所提及的例子與回應者所作出的強烈回應,卻反映了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目標觀。方君文章所反映的是如赫爾辛基大學的使命般,一種以「建立人道和公義社會」的社會目標,而以上回應所反映的,卻是以「追逐個人成就及利益為首」的社會目標觀。

前者重視整體社會群體「應當」怎樣生活。而社會群體每個成員的生活現況怎樣反映出該社會是公義的,和反映出該社會每個成員是一個「人」(Human being)。作為「人」,社會中每個成員雖有不同的職業和社會分工,但卻不應該因財富的多少,和所謂的「職業貴賤」而被分為不同等級。因為在一個社會中,不同分工和角色的社會成員,其實彼此間是有一種互相需要的合作關係。任何社會成員企圖無視這個關係,而只看重一己私利,都會對整體社會帶來傷害。在這種社會目標之下,政府成了社會公義的最重要守護者;創造、建立和維持一個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夠作為「人」地自由發展的公義社會環境,就成為了政府的重要工作。而政府也該留意該社會的制度、法例、和氣氛,是否在鼓勵社會成員作為「人」地自由發展,還是鼓勵著社會成員把自己或其他成員的人性異化,甚至物化。

聖經(彌迦書六章8節)所言:「...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大致上就是類似以上這種社會目標觀。

但後者那種以「追逐個人成就及利益為首」的社會目標觀,卻把社會中個別成員(特別是某些被視為高階層的成員)的利益,放在社會整體利益之上。因此容易造成了社會成員間一種「主僕關係」,甚至是「奴隸主與奴隸間的關係」,同時因成員間彼此追逐個人利益,故成員間也會出現一種「利用關係」,而非視成員間本質平等的「合作關係」。在這種社會目標觀之下,社會成了成員追逐利益的平台,甚至是戰場。政府只在社會中當一個球證,表面看來是維持成員間公平的遊戲規則,但由於成員間本身就存在著勢力不平衡的狀況,政府的所謂球證般的中立角色,就在這種視社會為爭戰場所般的社會目標觀下,成為了強勢成員壓迫弱勢成員的幫兇。若然再加上社會制度、法例上對強勢成員有利,那麼弱勢成員在該社會上就只會淪為被壓榨的一群,被強勢成員和渴望成為強勢成員的人視為低等,人性被扭曲和異化。所以就有如回應般那種:「做清潔竟可以學彈琴...」的觀念出現。「做清潔」被等同為「低等」,「學彈琴」被等同為「高等或強勢者的玩意或專利」。同時間,弱勢成員在強勢成員的論述下,變成了等同「懶人」。在這論述下,弱勢成員甚至連人格也被形容為「有問題」,被強勢成員視為非我族類。這種以「追逐個人成就及利益為首」的社會目標觀,背後的推動力卻是部份社會成員的「貪婪」。雖然表面上社會呈現繁榮的景象,但內裡卻是社會成員間嚴重的分化和矛盾,後果就是整體社會的穩定性嚴重地受挑戰。

試問兩種不同的社會目標觀,我們社會所需要的是那一種呢?

這段時間,本港正為「最低工資條例草案」進行立法程序。那麼以「建立人道和公義社會」為目標,或以「追逐個人成就及利益為首」為目標,兩者會對草案的實際結果帶來甚麼影響呢?

現代社會由於廢除了奴隸制度,再加上人權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所謂的勞資關係基本上是一種社會成員間本質平等的合作關係。資方需要勞方工作所帶來的生產力,達到資方所需要的效果和目標。勞方透過與資方合作提供生產力,賺取所需要和合理的現金以應付生活需要。但由於資方往往掌握著較多勞方所需要的資源,故在所謂的自由市場下,部份弱勢的勞方往往因缺乏資源而失去了議價能力,使他們容易成為了強勢成員壓榨的對象。因此在以「建立人道和公義社會」的社會目標下,「最低工資」的制訂就應該成為了這些弱勢社會成員的保護網,以防止他們因缺乏所需資源,而成為部份貪婪的強勢成員壓榨的目標,強制他們變相淪為奴隸階層,自身人性被扭曲和異化(變成低等)。並防止弱勢成員在已經提供了資方所需的生產力後,仍然無法從資方中得到生活所必須的合理薪酬。因此「最低工資」的制定基本上是一個維護社會公義的法例。

筆者相信「最低工資」的合理水平和其檢討制度,都應該按以上的原則作思考。而且筆者相信「最低工資」都只是個開始,如果社會真正要變得公義,我們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努力。共勉!

Friday, June 18, 2010

講道錄影片段:神的醫治


以上是小弟2010年6月13日主日崇拜講道的錄影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