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本人乃一名慈善團體行政人員,所服務的群體亦包括兒童及青少年。故本人十分關注傳媒及社會風氣對以上兩者的影響。
近來有某些社會人士認為資訊無好壞之分。本人實在絕不能認同以上這種說法。本人認為色情及暴力資訊,涉及對「性」及人際關係的錯誤訊息;將「性」商品化;衝擊著傳統婚姻及家庭觀念;誇大了社會上「性」開放的情況,並將一些變態的性行為正常化及合理化。
本人認為這等資訊實屬不良資訊。如兒童及青少年在其成長的階段裡,價值觀及行為被所接收的不良資訊影響(如色情及暴力物品可以在沒有法律監管下隨便發放),兒童及青少年在充斥扭曲的資訊下成長,本人相信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必然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故本人不同意,將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受色情物品影響的責任全推給家長。玆因保護下一代在良好的環境(包括物質和精神上)中成長,實為社會上每位成員的責任,而政府更是責無旁貸。因此,本人反對廢除或放寬《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就以上條例的檢討,本人有以下建議:
一) 本人贊成對「淫褻」及「不雅」作更清晰定義,具體列明何為「可厭惡的」物品或「淫褻」定義為:
- 含有兒童或青少年人部份或全裸的影像
- 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
a) 剝削兒童或青少年人;
b) 使用暴力或強迫他人參加或忍受性行為、罔顧他人生命;
c) 與死人發生性行為;
d) 用尿液或排泄物貶低及侮辱人,又或讓人聯想到性行為;
e) 人獸性交;
f) 教唆他人墮胎或小產。 - 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
- 一些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地對待身體的行為。
二) 本人認為嫖妓指南、色情場所、光碟及網頁介紹的資訊及廣告,應列為第二類不雅。
三) 加強對前線執法人員的培訓,避免再引起過往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
四) 互聯網上充斥色情及暴力資訊的情況極為嚴重,本人認為政府應加強規管互聯網上的這些資訊。如指令犯例的網站刪除不良內容,及對上載者提出檢控。
五) 本人認為政府應加強規管雜誌及報刊對不良資訊的傳播。如加重對以上媒體屢犯法例者的刑罰。
六) 在審裁員的代表性問題上,本人認為可引入陪審團制度,以增加審裁員的人數及代表性。
本人盼望政府能參考本人以上的意見,並制定適合的條例以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成長,並保障以上兩者有良好的成長環境。
此致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陳智聰 謹啟
20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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