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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14, 2010

你期望社會向哪個目標走? - 以「最低工資」作例

題目:你期望社會向哪個目標走? - 以「最低工資」作例
作者:陳智聰

拜讀了〈時代講場〉中方鈺鈞的文章〈出走,為了尋找答案──兼談最低工資〉。筆者喜見文中提及芬蘭赫爾辛基大學以「建立人道和公義的社會」作為其使命,而不是只懂追逐世界排名、畢業生就業率和薪酬等東西。而文中也提及一位在芬蘭當清潔工的華裔女士也能享受工餘時學琴、假日回鄉探親等美事。雖然她所從事的是很多香港人認為的「卑微」行業,但卻活得很有尊嚴,和享有合理的生活。當看見這樣的例子時,我們不禁要問:「為何香港不可以這樣子?」

但同時間,該篇文章卻在網上收到一個以〈有違天理〉為題的回應,內容是這樣的:

「做清潔竟可以學彈琴,在一個尊卑有序,職業有分貴賤的社會,簡直是有違天理,會行雷地震,令人不禁質問:咁我讀咁多書,拼命補習狂做past paper,成功做專業人士黎有啥用?不如做個懶人仲著數(芬蘭咁社會福利主義,相信人民都應該好懶,對不對?)」

筆者相信以上的回應當然是回應者的個人意見,但方君文中所提及的例子與回應者所作出的強烈回應,卻反映了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目標觀。方君文章所反映的是如赫爾辛基大學的使命般,一種以「建立人道和公義社會」的社會目標,而以上回應所反映的,卻是以「追逐個人成就及利益為首」的社會目標觀。

前者重視整體社會群體「應當」怎樣生活。而社會群體每個成員的生活現況怎樣反映出該社會是公義的,和反映出該社會每個成員是一個「人」(Human being)。作為「人」,社會中每個成員雖有不同的職業和社會分工,但卻不應該因財富的多少,和所謂的「職業貴賤」而被分為不同等級。因為在一個社會中,不同分工和角色的社會成員,其實彼此間是有一種互相需要的合作關係。任何社會成員企圖無視這個關係,而只看重一己私利,都會對整體社會帶來傷害。在這種社會目標之下,政府成了社會公義的最重要守護者;創造、建立和維持一個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夠作為「人」地自由發展的公義社會環境,就成為了政府的重要工作。而政府也該留意該社會的制度、法例、和氣氛,是否在鼓勵社會成員作為「人」地自由發展,還是鼓勵著社會成員把自己或其他成員的人性異化,甚至物化。

聖經(彌迦書六章8節)所言:「...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大致上就是類似以上這種社會目標觀。

但後者那種以「追逐個人成就及利益為首」的社會目標觀,卻把社會中個別成員(特別是某些被視為高階層的成員)的利益,放在社會整體利益之上。因此容易造成了社會成員間一種「主僕關係」,甚至是「奴隸主與奴隸間的關係」,同時因成員間彼此追逐個人利益,故成員間也會出現一種「利用關係」,而非視成員間本質平等的「合作關係」。在這種社會目標觀之下,社會成了成員追逐利益的平台,甚至是戰場。政府只在社會中當一個球證,表面看來是維持成員間公平的遊戲規則,但由於成員間本身就存在著勢力不平衡的狀況,政府的所謂球證般的中立角色,就在這種視社會為爭戰場所般的社會目標觀下,成為了強勢成員壓迫弱勢成員的幫兇。若然再加上社會制度、法例上對強勢成員有利,那麼弱勢成員在該社會上就只會淪為被壓榨的一群,被強勢成員和渴望成為強勢成員的人視為低等,人性被扭曲和異化。所以就有如回應般那種:「做清潔竟可以學彈琴...」的觀念出現。「做清潔」被等同為「低等」,「學彈琴」被等同為「高等或強勢者的玩意或專利」。同時間,弱勢成員在強勢成員的論述下,變成了等同「懶人」。在這論述下,弱勢成員甚至連人格也被形容為「有問題」,被強勢成員視為非我族類。這種以「追逐個人成就及利益為首」的社會目標觀,背後的推動力卻是部份社會成員的「貪婪」。雖然表面上社會呈現繁榮的景象,但內裡卻是社會成員間嚴重的分化和矛盾,後果就是整體社會的穩定性嚴重地受挑戰。

試問兩種不同的社會目標觀,我們社會所需要的是那一種呢?

這段時間,本港正為「最低工資條例草案」進行立法程序。那麼以「建立人道和公義社會」為目標,或以「追逐個人成就及利益為首」為目標,兩者會對草案的實際結果帶來甚麼影響呢?

現代社會由於廢除了奴隸制度,再加上人權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所謂的勞資關係基本上是一種社會成員間本質平等的合作關係。資方需要勞方工作所帶來的生產力,達到資方所需要的效果和目標。勞方透過與資方合作提供生產力,賺取所需要和合理的現金以應付生活需要。但由於資方往往掌握著較多勞方所需要的資源,故在所謂的自由市場下,部份弱勢的勞方往往因缺乏資源而失去了議價能力,使他們容易成為了強勢成員壓榨的對象。因此在以「建立人道和公義社會」的社會目標下,「最低工資」的制訂就應該成為了這些弱勢社會成員的保護網,以防止他們因缺乏所需資源,而成為部份貪婪的強勢成員壓榨的目標,強制他們變相淪為奴隸階層,自身人性被扭曲和異化(變成低等)。並防止弱勢成員在已經提供了資方所需的生產力後,仍然無法從資方中得到生活所必須的合理薪酬。因此「最低工資」的制定基本上是一個維護社會公義的法例。

筆者相信「最低工資」的合理水平和其檢討制度,都應該按以上的原則作思考。而且筆者相信「最低工資」都只是個開始,如果社會真正要變得公義,我們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努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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