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自己重新反思自己的事奉,亦回想起當初神對自己不斷建立教會的呼召。由於自己呼召的關係,我很有興趣去閱讀一些關於教會建立的書籍。這兩天,我又重新再閱讀多年前所買的一本書《改變世界的家》。這是一本談論以家庭教會方式,進行不斷植堂運動的計劃。
其實在多年前閱讀此書的時候,這書裡所描述的家庭教會植堂運動,已經深深的吸引了我,而且在閱讀時,我也感到聖靈在內心的感動。事實上,這本書的植堂方式的確是影響著我對植堂的觀念。關於我的呼召正正就是要透過不斷植堂,來完成福音使命。故此,我的確是常常在思想怎樣的方式才可以更容易地不斷植堂。家庭教會的方式是否可行呢?我知道它在中國大陸可行,因為這正是大陸大多數教會的模式,但在香港這樣的城市裡,它可行嗎?
在我內心深深處,我只看這是一個難以實現的異象,因為它實在太反傳統了,不是一般教牧會容易認同。
最近,發現了一個令我很興奮的網頁:wwwhouse2house.com。這個網頁就是一個外國的家庭教會或稱Simple Church的植堂網絡網站。在這個網頁中,我發現原來在瑞士、巴西、英國、澳洲、中國、意大利等國家,已經有人開始著以家庭教會的方式進行不斷植堂的運動,這實在太令人興奮了。
我相信異象是慢慢地成形的,那麼這個異象就讓我放在內心好好地去禱告尋求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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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anuary 24, 2009
Tuesday, January 20, 2009
回應蘋果日報:〈誰 人 有 權 界 定 淫 褻 物 品 ?〉
昨日小弟在蘋果日報網上版,看到一篇名為〈誰 人 有 權 界 定 淫 褻 物 品 ?〉的文章,作者為自由撰稿人陳光輝。
如要閱讀其文章,可入這網頁: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90120&sec_id=4104&subsec_id=15337&art_id=12110397&coln_id=10448020
由於小弟覺得其論點極為偏激,而且其批評對重視道德價值觀的人士也極不公平,故也在蘋果日報該網頁回應頁裡,而「愚人」作為筆名撰文回應了他。以下為小弟的回應全文:
我看了這篇文章後,發覺作者的思想在其所討論的問題中,出現嚴重的偏見,以至其論點給人的感覺是十分偏激。作者將「道德」和「塔利班」(即恐怖主義)連上關係,這似乎與本港社會大多數人士的常識有嚴重的衝突。「道德」是一個社會裡,潛藏在各社會成員內心的一種「共有意識」,其作用是引領該社會各成員追求他們所相信的「美好人生」。
因此,以本港為例,教育在大多數人士的常識中,是與「道德」及「道德的培育」連上關係的。如果作者這文章的思想是正確,那難道本港的各中小學也強調對學生道德的培育,也是一種「恐怖主義」嗎?我相信在大多數人的心目中,答案是否定的。
而我對作者文中的這句講法:「當 主 流 思 想 連 「 情 色 」 和 「 色 情 」 都 搞 不 清 , 並 一 概 把 其 視 為 骯 髒 時 , 就 令 公 共 空 間 枷 鎖 重 重 , 社 會 一 天 比 一 天 保 守 , 而 被 謔 稱 為 「 網 絡 二 十 三 條 」 的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檢 討 諮 詢 文 件 , 就 是 要 強 暴 地 加 入 這 套 主 流 價 值 觀 。 」也感到其論點極有問題。
首先,「情色」和「色情」的定義,如果你再認真地檢視其內在觀念,兩者其實是難以分辨的,而分辨的原則也是極為主觀(即根本沒有客觀標準)。原因是,按本港學者楊國榮的講法:「色情本身是一個群集(cluster)概念,並無明確界線。它也沒有確定的應用範圍,它可以用來形容物件、態度、表情、語調和行為,或其他事物。但色情包含了兩個條件,就是性坦白和以其為製造快感之手段。而且它可存在於作者或行為者的動機之中,也可存在於接收者的感受裡,亦可存在於事物的性質內。」因此,要分辨「色情」和「情色」本來就極為困難。
此外,「保守」是否等於「不好」,「開放」又是否等於「好」呢?我相信一個主張、或價值取向,是「保守」還是「開放」,與其是「好」還是「不好」本來就沒有必然關係。一個「保守」的主張可以是「好」也可以是「不好」,相反一個「開放」的主張亦然。故此,作者的文章在這裡就顯得對「保守」有嚴重的偏見。
第三,主流價值觀是否就是「強暴」呢?一種價值觀之所以會成為主流,是因為它與潛藏在各社會成員內心的一種「共有意識」相對地吻合,而該社會各成員也相信它能幫助他們追求所相信的「美好人生」,故此才會把持和使用這種價值觀成為自我的內在核心觀念(道德就是這樣的東西)。因此,就算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中,也不等於這種「共有意識」不存在。這種「共有意識」的發展不是突發的,而是與一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背景等眾多觀念相連結,而且也反映在一個社會的「體統」上(即該社會對道德的外在表達)。我同意學者楊國榮的主張,界定何謂「色情」應該以該社會的「體統」入手。因此,作者問誰有權力去界定何謂不良資訊?表面看答案好像是沒有,但其實一個社會的「體統」本來就提供了界定的原則。而怎樣使用這些原則,和如何使界定的過程充份反映該社會的「體統」,只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吧!
如要閱讀其文章,可入這網頁: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90120&sec_id=4104&subsec_id=15337&art_id=12110397&coln_id=10448020
由於小弟覺得其論點極為偏激,而且其批評對重視道德價值觀的人士也極不公平,故也在蘋果日報該網頁回應頁裡,而「愚人」作為筆名撰文回應了他。以下為小弟的回應全文:
我看了這篇文章後,發覺作者的思想在其所討論的問題中,出現嚴重的偏見,以至其論點給人的感覺是十分偏激。作者將「道德」和「塔利班」(即恐怖主義)連上關係,這似乎與本港社會大多數人士的常識有嚴重的衝突。「道德」是一個社會裡,潛藏在各社會成員內心的一種「共有意識」,其作用是引領該社會各成員追求他們所相信的「美好人生」。
因此,以本港為例,教育在大多數人士的常識中,是與「道德」及「道德的培育」連上關係的。如果作者這文章的思想是正確,那難道本港的各中小學也強調對學生道德的培育,也是一種「恐怖主義」嗎?我相信在大多數人的心目中,答案是否定的。
而我對作者文中的這句講法:「當 主 流 思 想 連 「 情 色 」 和 「 色 情 」 都 搞 不 清 , 並 一 概 把 其 視 為 骯 髒 時 , 就 令 公 共 空 間 枷 鎖 重 重 , 社 會 一 天 比 一 天 保 守 , 而 被 謔 稱 為 「 網 絡 二 十 三 條 」 的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檢 討 諮 詢 文 件 , 就 是 要 強 暴 地 加 入 這 套 主 流 價 值 觀 。 」也感到其論點極有問題。
首先,「情色」和「色情」的定義,如果你再認真地檢視其內在觀念,兩者其實是難以分辨的,而分辨的原則也是極為主觀(即根本沒有客觀標準)。原因是,按本港學者楊國榮的講法:「色情本身是一個群集(cluster)概念,並無明確界線。它也沒有確定的應用範圍,它可以用來形容物件、態度、表情、語調和行為,或其他事物。但色情包含了兩個條件,就是性坦白和以其為製造快感之手段。而且它可存在於作者或行為者的動機之中,也可存在於接收者的感受裡,亦可存在於事物的性質內。」因此,要分辨「色情」和「情色」本來就極為困難。
此外,「保守」是否等於「不好」,「開放」又是否等於「好」呢?我相信一個主張、或價值取向,是「保守」還是「開放」,與其是「好」還是「不好」本來就沒有必然關係。一個「保守」的主張可以是「好」也可以是「不好」,相反一個「開放」的主張亦然。故此,作者的文章在這裡就顯得對「保守」有嚴重的偏見。
第三,主流價值觀是否就是「強暴」呢?一種價值觀之所以會成為主流,是因為它與潛藏在各社會成員內心的一種「共有意識」相對地吻合,而該社會各成員也相信它能幫助他們追求所相信的「美好人生」,故此才會把持和使用這種價值觀成為自我的內在核心觀念(道德就是這樣的東西)。因此,就算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中,也不等於這種「共有意識」不存在。這種「共有意識」的發展不是突發的,而是與一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背景等眾多觀念相連結,而且也反映在一個社會的「體統」上(即該社會對道德的外在表達)。我同意學者楊國榮的主張,界定何謂「色情」應該以該社會的「體統」入手。因此,作者問誰有權力去界定何謂不良資訊?表面看答案好像是沒有,但其實一個社會的「體統」本來就提供了界定的原則。而怎樣使用這些原則,和如何使界定的過程充份反映該社會的「體統」,只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吧!
Thursday, January 15, 2009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近日因政府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進行咨詢,故小弟應某些基督教團體的呼喚,上書政府表達意見。以下為小弟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向政府發出的意見書。小弟認為我們作為基督徒,作為基督身體的成員,教會本身就有時代先知的重要角色,故此理應關懷這些對我們社會影響深遠的政策發展,也應該在這些事情上,表達出合乎天國價值觀的聲音。
敬啟者: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本人乃一名慈善團體行政人員,所服務的群體亦包括兒童及青少年。故本人十分關注傳媒及社會風氣對以上兩者的影響。
近來有某些社會人士認為資訊無好壞之分。本人實在絕不能認同以上這種說法。本人認為色情及暴力資訊,涉及對「性」及人際關係的錯誤訊息;將「性」商品化;衝擊著傳統婚姻及家庭觀念;誇大了社會上「性」開放的情況,並將一些變態的性行為正常化及合理化。
本人認為這等資訊實屬不良資訊。如兒童及青少年在其成長的階段裡,價值觀及行為被所接收的不良資訊影響(如色情及暴力物品可以在沒有法律監管下隨便發放),兒童及青少年在充斥扭曲的資訊下成長,本人相信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必然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故本人不同意,將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受色情物品影響的責任全推給家長。玆因保護下一代在良好的環境(包括物質和精神上)中成長,實為社會上每位成員的責任,而政府更是責無旁貸。因此,本人反對廢除或放寬《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就以上條例的檢討,本人有以下建議:
敬啟者: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本人乃一名慈善團體行政人員,所服務的群體亦包括兒童及青少年。故本人十分關注傳媒及社會風氣對以上兩者的影響。
近來有某些社會人士認為資訊無好壞之分。本人實在絕不能認同以上這種說法。本人認為色情及暴力資訊,涉及對「性」及人際關係的錯誤訊息;將「性」商品化;衝擊著傳統婚姻及家庭觀念;誇大了社會上「性」開放的情況,並將一些變態的性行為正常化及合理化。
本人認為這等資訊實屬不良資訊。如兒童及青少年在其成長的階段裡,價值觀及行為被所接收的不良資訊影響(如色情及暴力物品可以在沒有法律監管下隨便發放),兒童及青少年在充斥扭曲的資訊下成長,本人相信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必然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故本人不同意,將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受色情物品影響的責任全推給家長。玆因保護下一代在良好的環境(包括物質和精神上)中成長,實為社會上每位成員的責任,而政府更是責無旁貸。因此,本人反對廢除或放寬《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就以上條例的檢討,本人有以下建議:
一) 本人贊成對「淫褻」及「不雅」作更清晰定義,具體列明何為「可厭惡的」物品或「淫褻」定義為:
- 含有兒童或青少年人部份或全裸的影像
- 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
a) 剝削兒童或青少年人;
b) 使用暴力或強迫他人參加或忍受性行為、罔顧他人生命;
c) 與死人發生性行為;
d) 用尿液或排泄物貶低及侮辱人,又或讓人聯想到性行為;
e) 人獸性交;
f) 教唆他人墮胎或小產。 - 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
- 一些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地對待身體的行為。
二) 本人認為嫖妓指南、色情場所、光碟及網頁介紹的資訊及廣告,應列為第二類不雅。
三) 加強對前線執法人員的培訓,避免再引起過往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
四) 互聯網上充斥色情及暴力資訊的情況極為嚴重,本人認為政府應加強規管互聯網上的這些資訊。如指令犯例的網站刪除不良內容,及對上載者提出檢控。
五) 本人認為政府應加強規管雜誌及報刊對不良資訊的傳播。如加重對以上媒體屢犯法例者的刑罰。
六) 在審裁員的代表性問題上,本人認為可引入陪審團制度,以增加審裁員的人數及代表性。
本人盼望政府能參考本人以上的意見,並制定適合的條例以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成長,並保障以上兩者有良好的成長環境。
此致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陳智聰 謹啟
2009年1月16日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緊急呼籲
快!為下一代 多走一步
保護青少年免受色情暴力資訊荼毒
請積極回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保護青少年免受色情暴力資訊荼毒
請積極回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各位家長、教育界朋友、教牧及關心下一代的市民:
我們於11月20日出席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就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召開的會議後,心情非常沉重,因為出席的38個團體當中,明光社只是極少數要求保留法例及改善執法的機構,超過一半是支持性解放及推動同性戀運動的組織,他們認為青少年有權探索「性」的多元,政府不應管制任何「性」資訊的流通,是否讓年幼子女接觸色情資訊的責任全在家長,因此與會多位出席的議員一同認為不應管制互聯網的色情暴力資訊,甚至要求廢法或刪除第三類對淫褻物品的禁制級別,令一些刊有性交圖片、性虐待、亂倫及人獸交等內容的刊物均可在本地出版。
現時,不少家長及社會人士當認為一些報刊的內容(如嫖妓指南和血腥圖片)不適宜讓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觀看時,仍然可以向影視處投訴,交審裁處評級,對肆意發放色情及淫褻物品的機構進行處分。假如一旦廢除《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在缺乏法律的適當約制下,不雅及淫褻資訊便可於公共空間任意流通。
我們明白在一個自由社會,一些資訊我們縱然認為有問題,但並不表示一定要禁止其傳播,同樣,我們亦不應以自由為藉口而肆意散佈令其他人覺得被冒犯的資訊。我們認同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會隨時代不同而有所改變,過往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有些是因為定義不夠清晰;有些是執行上的粗疏;有些是前線執法人員培訓不足;有些是因為觀點與角度的不同;但相對每年約七萬件送檢的物品而言,出現爭議的情況少之又少,也有不少調查發現,不少市民認為現時的管制不是太嚴,相反是管制不足,應加強管制。因此,為了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免受渲染色情暴力資訊荼毒,我們相信《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有其存在的需要。政府及有關團體亦不應將所有保護兒童免受色情物品影響的責任全推卸給家長,而應是透過家長及學校教育、法例規管、業界自律及社會各界人士監察,共同努力達成。
現時的時間非常緊迫,希望大家在1月31日之前積極向政府就整份文件或其中一些重點反映意見,以免政府在缺乏民意支持下,再像過往的諮詢文件一一樣不了了之,甚至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廢除。附上參考信件,請自行增加一兩點個人意見,也可加上個人感想(免得政府將內容相同的信件合併為一個意見計算),然後將意見書送交政府。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同敬上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
Tuesday, January 13, 2009
上書立法會
小弟今日第一次向立法會上書,表達意見。玆因就近日《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中,小弟也在本網誌上撰文回應。
今日鍾牧師就MSN我,說小弟的文章也可電郵立法會成為意見書。故小弟就電郵了文章去立法會的福利事務委員會。希望小弟的愚見也能發揮少少作用吧!
就這次修訂有興趣上書立法會的朋友,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invite_s/ws20090112.htm
今日鍾牧師就MSN我,說小弟的文章也可電郵立法會成為意見書。故小弟就電郵了文章去立法會的福利事務委員會。希望小弟的愚見也能發揮少少作用吧!
就這次修訂有興趣上書立法會的朋友,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invite_s/ws20090112.htm
Monday, January 12, 2009
對《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爭論的回應
近日,本港社會因為《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事件,引起了激烈爭論。法例修訂的原因是政府希望擴大法例的保障範圍致涵蓋同性同居者。而有議員就恐怕法例的修訂會改變了法律上對「家庭」的定義(即同性同居者也被納入為家庭的一種形態,這變相認同了同性婚姻),故提意將《家庭暴力條例》更名為《家居暴力條例》。
社會上爭論的焦點,就是傳統陣營恐怕修例變相認同同性婚姻,衝擊了傳統對「家庭」的定義和價值觀。而支持的陣營卻認為保障任何家庭成員不被暴力對待應該包括同性同居者的關係。當然,在爭論發生時,其實很多討論都變得很政治性,而不是理性的探討。
筆者在今天看了在網上,張達明教授在〈明報〉所寫的文章後(文章刊於 〈明報〉1月9日 星期五),筆者很認同張教授所指出的:修訂必須不影響在2008年6月,通過早前的修訂條例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的共識。其共識如下:
一、本港現有法例及政府的政策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認同同性關係是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改變,將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故此除非社會上已就此事達至共識,「否則不應改變政府這既定及清晰的政策」;
二、在不影響「共識一」的情况下,政府承諾在08/09立法年度內,盡快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擴大其適用範圍以涵蓋同性同居者。
筆者也認為「暴力」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故此任何人士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暴力對待。故此,保障任何人士不被暴力對待本身就是一件正確的事情。筆者也明白在被「親密關係的人」暴力對待的情況,是與被一般陌生人暴力對待的情況是很不同,故此法例也是為了照顧這方面的特別情況。
但同時,筆者亦強烈認同「修例不可變相變為認同同性婚姻」的立場。正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在08年6月所建立的共識所言:「...認同同性關係是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改變,將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
可能有部份社會人士會認為:「認同同性婚姻有甚麼問題?婚姻不是二個人的事嗎?只要雙方同意,他/她們有結婚的自由?」,而且有人亦認為「同性同居者只是家庭的其中一種形態吧!為甚麼不可被認同?」
筆者提出以下反對認同同性婚姻的理由,不是因為筆者是一位基督教傳道人(雖然筆者的確是一位傳道人),而是基於世俗上的倫理原則。在倫理學上,除了德性倫理學外,在分別一件事情是道德與否,基本上可分為後果論與義務論兩類。後果論就是如果該事件將帶來不良的後果,那該事件就是不道德的,而義務論的分別原則,就是要看該事件會否與客觀的道德律有衝突(這也通常連上了一些宗教倫理學)。
如果我們要分別「同性婚姻」是否可被認同,首先我們要認清「婚姻」不單是兩個人的私人問題,如果「婚姻」只是一個私人範圍的事情,在今天如此尊重個人自由的社會裡,那當然很容易就會認為「甚麼形態的婚姻」都沒有問題,反正這是私人的事。但其實「婚姻」本身就不是個人的問題,它本身其實是一個人們藉以建立「家庭」的「社會制度」。而這個「婚姻制度」所建立的「家庭」就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單位,「婚姻」及「家庭」的制度本身是涉及了社會成員間的支援(包括物質和情感上的支援),及涉及了人類繁殖和育養後代的事情。簡單地說,「婚姻」及其所建立的「家庭」本身就是一個確保人類可以繼續共同存在生存的重要制度。這個制度牢固了社會成員間的人際關係結構,也保護了成員間的支援,及為人類繁殖、保護、和養育後代提供了一個合適的環境。
所以當我們要分別「同性婚姻」是否可被認同時,如果以義務論的理解,我們就是問:「這事件所涉及的客觀道德律是甚麼?」,在義務論的倫理學中,康德講出了一個叫「普遍化原則」的方法,就是當人人都這樣做時,該事件所帶來的影響是好是壞?若以這原則分析「同性婚姻」,當人人都與同性結婚時,所帶來的影響或後果是甚麼?當然,答案是明顯的,第一:傳統「男女結合」的婚姻制度會瓦解,第二:人類無法以自然的方式繁殖後代,人類可能要面對絕種(除非人類把婚姻和性行為分家,或把生育、性行為和婚姻都分家,如使用人工方式繁殖,或以生育合約方式借用非結婚異性者的身體繁殖。但這樣又與人類的常識完全衝突),第三:人類的家庭人際關係網要被重新改寫。
在倫理學中,有一種「滑波理論」,就是講到某些事件在無法預計的情況下,在連鎖反應發生時,會帶來極嚴重的後果。筆者相信認同「同性婚姻」的確可能會引來以上「滑波理論」後果發生的可能性。當然,可能會有人認為在可見的未來,這情況不大可能發生。這一點筆者也同意,但道德判斷不可能只看一兩代的影響,那麼在我們不可見的三四五代裡,情況又如何呢?筆者相信如果以上的後果真的發生,人類是無法承受這後果的。而這些後果,筆者相信在人類的常識裡,是被認為是邪惡的。筆者也相信,就是持後果論的人士,也無法認同這些後果會帶來他們所說的「快樂」。
故此,筆者基於以上的簡單倫理分析,不能認同「同性婚姻」或「同性同居者」的地位等於在「婚姻」中的「家庭」關係。筆者認為「同性同居者」不是「家庭」,他/她們的關係只是「同居」,雖然關係密切,但不等同於「婚姻」所建立的「家庭」。故此,筆者認為政府無論怎樣修例,也不可影響在2008年6月通過早前修訂條例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的共識。
社會上爭論的焦點,就是傳統陣營恐怕修例變相認同同性婚姻,衝擊了傳統對「家庭」的定義和價值觀。而支持的陣營卻認為保障任何家庭成員不被暴力對待應該包括同性同居者的關係。當然,在爭論發生時,其實很多討論都變得很政治性,而不是理性的探討。
筆者在今天看了在網上,張達明教授在〈明報〉所寫的文章後(文章刊於 〈明報〉1月9日 星期五),筆者很認同張教授所指出的:修訂必須不影響在2008年6月,通過早前的修訂條例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的共識。其共識如下:
一、本港現有法例及政府的政策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認同同性關係是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改變,將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故此除非社會上已就此事達至共識,「否則不應改變政府這既定及清晰的政策」;
二、在不影響「共識一」的情况下,政府承諾在08/09立法年度內,盡快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擴大其適用範圍以涵蓋同性同居者。
筆者也認為「暴力」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故此任何人士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暴力對待。故此,保障任何人士不被暴力對待本身就是一件正確的事情。筆者也明白在被「親密關係的人」暴力對待的情況,是與被一般陌生人暴力對待的情況是很不同,故此法例也是為了照顧這方面的特別情況。
但同時,筆者亦強烈認同「修例不可變相變為認同同性婚姻」的立場。正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在08年6月所建立的共識所言:「...認同同性關係是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改變,將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
可能有部份社會人士會認為:「認同同性婚姻有甚麼問題?婚姻不是二個人的事嗎?只要雙方同意,他/她們有結婚的自由?」,而且有人亦認為「同性同居者只是家庭的其中一種形態吧!為甚麼不可被認同?」
筆者提出以下反對認同同性婚姻的理由,不是因為筆者是一位基督教傳道人(雖然筆者的確是一位傳道人),而是基於世俗上的倫理原則。在倫理學上,除了德性倫理學外,在分別一件事情是道德與否,基本上可分為後果論與義務論兩類。後果論就是如果該事件將帶來不良的後果,那該事件就是不道德的,而義務論的分別原則,就是要看該事件會否與客觀的道德律有衝突(這也通常連上了一些宗教倫理學)。
如果我們要分別「同性婚姻」是否可被認同,首先我們要認清「婚姻」不單是兩個人的私人問題,如果「婚姻」只是一個私人範圍的事情,在今天如此尊重個人自由的社會裡,那當然很容易就會認為「甚麼形態的婚姻」都沒有問題,反正這是私人的事。但其實「婚姻」本身就不是個人的問題,它本身其實是一個人們藉以建立「家庭」的「社會制度」。而這個「婚姻制度」所建立的「家庭」就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單位,「婚姻」及「家庭」的制度本身是涉及了社會成員間的支援(包括物質和情感上的支援),及涉及了人類繁殖和育養後代的事情。簡單地說,「婚姻」及其所建立的「家庭」本身就是一個確保人類可以繼續共同存在生存的重要制度。這個制度牢固了社會成員間的人際關係結構,也保護了成員間的支援,及為人類繁殖、保護、和養育後代提供了一個合適的環境。
所以當我們要分別「同性婚姻」是否可被認同時,如果以義務論的理解,我們就是問:「這事件所涉及的客觀道德律是甚麼?」,在義務論的倫理學中,康德講出了一個叫「普遍化原則」的方法,就是當人人都這樣做時,該事件所帶來的影響是好是壞?若以這原則分析「同性婚姻」,當人人都與同性結婚時,所帶來的影響或後果是甚麼?當然,答案是明顯的,第一:傳統「男女結合」的婚姻制度會瓦解,第二:人類無法以自然的方式繁殖後代,人類可能要面對絕種(除非人類把婚姻和性行為分家,或把生育、性行為和婚姻都分家,如使用人工方式繁殖,或以生育合約方式借用非結婚異性者的身體繁殖。但這樣又與人類的常識完全衝突),第三:人類的家庭人際關係網要被重新改寫。
在倫理學中,有一種「滑波理論」,就是講到某些事件在無法預計的情況下,在連鎖反應發生時,會帶來極嚴重的後果。筆者相信認同「同性婚姻」的確可能會引來以上「滑波理論」後果發生的可能性。當然,可能會有人認為在可見的未來,這情況不大可能發生。這一點筆者也同意,但道德判斷不可能只看一兩代的影響,那麼在我們不可見的三四五代裡,情況又如何呢?筆者相信如果以上的後果真的發生,人類是無法承受這後果的。而這些後果,筆者相信在人類的常識裡,是被認為是邪惡的。筆者也相信,就是持後果論的人士,也無法認同這些後果會帶來他們所說的「快樂」。
故此,筆者基於以上的簡單倫理分析,不能認同「同性婚姻」或「同性同居者」的地位等於在「婚姻」中的「家庭」關係。筆者認為「同性同居者」不是「家庭」,他/她們的關係只是「同居」,雖然關係密切,但不等同於「婚姻」所建立的「家庭」。故此,筆者認為政府無論怎樣修例,也不可影響在2008年6月通過早前修訂條例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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